????通知指出,按照國家審查結果核準下達各煤礦生產能力,變更煤炭生產許可證登記能力,是煤礦生產能力復核工作的最終環(huán)節(jié)。只有這樣,才能賦予煤礦法定生產能力,為依法生產和依法監(jiān)管提供依據(jù)。換發(fā)新版煤炭生產許可證是貫徹《行政許可法》、改進和加強煤炭生產許可監(jiān)管的重要舉措。
????通知強調,凡參加2006年煤礦生產能力復核、目前正常生產的煤礦,均應核準下達生產能力復核結果。核準下達的生產能力,必須嚴格依據(jù)國家審查批復的結果,一律不得突破。在國家審查批復下達后,各地政府已經公告關閉的煤礦,不再下達生產能力復核結果。正在制定資源整合方案或正在研究關閉煤礦名單,不能成為拖延下達生產能力復核結果和換發(fā)新證的理由。決不允許目前仍在生產的煤礦沒有核定生產能力、持已失效的煤炭生產許可證,違規(guī)和盲目從事生產。
????通知強調,所有目前處于生產狀態(tài)并核準下達了生產能力復核結果的煤礦,均應換發(fā)新版煤炭生產許可證。不能因為下一步將有部分煤礦實施資源整合或被列入關閉名單,就一味地等待,拖延整體換證進度。國家下達生產能力復核結果后,已經公告予以關閉的煤礦和年檢不合格的煤礦,不得換發(fā)新證,并應及時吊銷目前持有的煤炭生產許可證。正在實施改擴建、技術改造和資源整合的煤礦,以及因安全事故等原因正在實施停產整頓的煤礦,要在完成改造工程竣工驗收和復工驗收后,再予換發(fā)新證。
????通知要求,各產煤省(區(qū)、市)在新證換發(fā)工作中,對上報的資料要嚴格進行審查,確保登記內容與實際相符,生產能力與核準下達能力一致。要建立資料審查責任制,層層負責,絕不允許不負責任地隨意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