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現實危險的,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采取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強制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決定。除有危及生產安全的緊急情形外,應提前24小時通知生產經營單位。
據省安全監管局負責人透露,采取相關措施要把握好以下六點:
一是只有在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現實危險的情況下,方可實施。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是如果因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停止供電或者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措施后,可能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的,則不能實施。如對正在井工開采的煤礦企業停止供電,可能因通風不良導致瓦斯事故,這種情況下不能停止供電。
三是實施這項措施,必須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對生產經營單位實施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措施,是一項重大的行政行為,原則上應經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集體討論,由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
四是必須采用書面形式。這是一種要式行為,按照民事送達的方式,送達給電力主管部門、供電公司、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的有關單位,須予以配合,按照要求停止供電和停止提供民用爆炸物品。
五是除有危及生產安全的緊急情形,一般情況下擬決定采取停止供電措施的,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以便生產經營單位作好相應準備。危及生產安全緊急情形,是指不立即采取措施則可能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情形。
六是事故隱患消除后,立即解除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措施,恢復生產經營單位正常的供電、供應民用爆炸物品。(文/胡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