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18項投資項目核準前置條件,無疑對各類投資主體都是一個利好消息。特別是對電力企業投資項目而言,取消電網接入意見、燃料運輸協議以及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查意見等前置條件,影響極為深遠。
簡政放權之路
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制度始于2004年,國務院發布了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之后的10多年,已經取消了對企業投資項目的審批制,改為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
記者整理發現,此后,國家先后發布了《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 (2004年本)、(2013年本)、(2014年本)》、《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關于改進和完善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程序有關規定的通知》、《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 的決定》等政策文件,對項目核準制度不斷完善,總體趨勢是簡政放權。
18項投資前置條件取消前,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前需要辦理的前置條件包含前置審批事項和手續兩類共50項左右。
國家發展改革委投資司副司長羅國三曾表示,按行政許可法的要求,每一項審批手續需要20天,可以延長30天,舉一個極端的例子來說,50乘以30就是1500天,而且他認為這個極端時間甚至和現實情況大致吻合,帶來效率低下的結果。
此外,還有一些依附于行政審批的中介服務,很多是強制性的中介服務,再把這些時間算上,可以想象核準的前置時間有多長。而且目前對中介服務的時限沒有一個明確的要求,或者說要求的執行不嚴格。
“法無授權不可為”是本次放權的基本原則,國家發展改革委明確要求,除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作為項目核準前置條件的外,項目核準機關一律不得將其他事項作為項目核準的前置條件。
與“法無授權不可為”相對應的另一條法律諺語是“法無禁止即可為”,前者針對政府部門,后者針對市場主體和個人,簡政放權正是在不斷明確二者主體地位,以及厘清權力界線。
企業后顧之憂
對于電力投資項目而言,電網接入意見、燃料運輸協議以及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查意見等前置條件對項目核準影響較大。
某發電集團湖南區域負責人對記者表示,隨著國家簡政放權的不斷推進,企業項目核準的等待時間確實有所縮短,項目前期工作的效率在提高,此次取消的18項內容,雖然只是由核準前辦理改為核準后辦理,并沒有真正取消,“該蓋的章還得蓋,該去北京跑的部委還得跑”,但是改為事后辦理,你的項目既然都已核準,相關部門辦理起來就相對容易了些。
審批效率在提高,企業的自主決策權更加充分,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加突出這些改變,一些發電行業人士普遍表示已經有所感受。
新一屆政府履職以來,除取消項目核準前置條件這類簡政措施外,一些發電行業人士表示對放權的感受更加深刻,許多投資審批權限下放,以省為實體的特點越來越明顯。為適應這種變化,一些發電集團有意識地加強各區域公司、省公司的力量。
但亦有發電企業人士指出,比起已經取消的18項內容,土地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意見等“更難跑”的條件依然存在,此次取消的畢竟只是一部分,企業整體的投資環境仍待進一步改善。
對于企業的這個憂慮,1月8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召開項目核準制度改革新聞發布會時已經表態,《政府核準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條例》已經列入了國務院立法計劃,這將是我國項目核準制度改革的一個標志性的文件。
接下來,前置審批事項將進一步精簡,只保留規劃選址、用地預審這兩項前置。對于少數重特大的項目,也會把環評審批作為前置審批,這樣,到最后30多項前置審批將只保留“兩項半”。
審批制度改革在走向縱深,解決企業投資的后顧之憂,簡政放權正在“加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