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漫長的“線樹”談判到快速的一次性賠償
仙游縣郊尾鎮村民黃某于2013年在電力線路保護區內惡意種植桉樹約8畝,要求供電企業按每畝1萬元給予補償,遠超地方政府每畝2760元的補償標準。無獨有偶,仙游縣楓亭鎮村民陳某在線路保護區內惡意種植樟樹136株,在威脅供電線路安全的情況下,向供電企業索要每株1800元的移植補償,遠高于當地400-500元的市場價格。
“面對這樣的無理要求,過去供電企業只能進行艱苦而漫長的談判。”莆田市電力執法辦陳一聰主任介紹說,之前雖然也有類似《福建省電力設施保護辦法》等相關保護法規,但由于缺少必要的執行措施,遇到“線樹矛盾”具體問題時,電網企業仍面臨無法可依的窘境,只能通過與對方漫長的談判和不斷的討價還價來解決。
在這過程中,電網安全卻不容一時一刻的拖延,否則很有可能給企業和用戶帶來難以估量的損失,甚至發生人身傷亡的慘劇。
“《條例》頒布后,線樹矛盾終于有法可依了。”陳一聰表示,根據《條例》,種樹在先,給予一次性補償。線路在先,不予補償。這樣就可以避免再像過去一樣無休止地談判了。
小區配電室不能放地下室抗洪澇災害能力提高
2011年的“南瑪都”臺風給莆田電網帶來了巨大破壞。莆田市有十多個小區被迫停電,這些小區停電居然是由于變配電室設置在地下室,變壓器等配電設備受到大水浸泡造成的。
據了解,開發商追求利潤最大化,為了節省地面空間,將配電站房設置在地下室等低洼地帶,甚至沒有設置排澇設施,一旦遭遇惡劣天氣,地下室進水,極易導致水淹配電站房。由于水淹配電站房后的搶修工作要等水位下降,電氣設備要經過清洗、烘干、維修、安裝調試等過程,拖延了恢復供電的時間,給居民用電帶來極大的影響,莆田供電公司也承受更大的服務壓力和付出了更大的人力、物力。
今后,上述情況將大幅減少。根據《條例》規定,今后建變配電站房、備用發電機房應當設置防水排澇設施,確保供電安全。低洼易澇地帶的變配電站房、備用發電機用房,新建的應當設置在地面一層及以上位置,已建的應當逐步遷移至地面。
危害電力設施行為面臨嚴厲處罰
去年6月17日,因某工程施工單位在電力線桿周圍堆土,導致輸電線路電桿斷裂和傾斜,險些釀成倒桿斷線的重大事故。事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多萬元,造成線路非計劃停電達35個小時。近年來,在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堆放、填埋、存儲易燃物品等危及電力線路安全運行的行為不斷增多,由于堆放、填埋等造成的線路對地安全距離不足,損壞電桿、線下火災等安全隱患的事件增多。
《條例》實施以前,電力部門的工作人員只能是對當事人進行教育和勸導,動員當事人清除隱患,但由于沒有相關的法規,對當事人的約束力不大,起到的效果不明顯。本次實施的《條例》明確將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從事影響導線對地安全距離的填埋、鋪墊,堆放、懸掛易漂浮的物體,垂釣,以及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野外用火等列入禁止的行為。違反上述法規會被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另外,12月1日起施行的《條例》規定,從事危害電力設施行為的,如移動、損壞、拆卸電力線路的桿塔、變壓器材、導線、拉線、控制信號傳輸線纜等設施或其標志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在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從事危害電力線路安全的行為,如在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內鉆探、打樁、挖掘或者超電纜蓋板限荷碾壓等,如若責令限期改正仍不執行,則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而危及架空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基礎安全作業的行為,也將以同樣方式進行處罰。
竊電行為處罰更有依據
本次實施的《條例》對于竊電等違法行為,也加大了打擊力度,不僅增加了3種新型的竊電行為,還對具體的竊電量計算,提供了依據。
竊電行為在一些高耗能企業、娛樂場所和居民住宅區常有發生,然而一些新型竊電手法的出現,讓如何界定竊定行為以及對所竊電量如何計算,成為一個難題。在《條例》中,除對原有竊電行為進行確認外,也新增了對另外三種竊電行為的認定。
《條例》竊電行為認定,在《供電營業規則》相關條款基礎上,增加了(1)私自調整分時計費表時段或者時鐘;(2)使用非法充值方式用電;(3)私自增加變壓器容量或者變更銘牌參數,導致少交基本電費等三種新型竊電行為。
另外,在竊電量的計算方面也更具有操作性。考慮到了電能不可儲存和不能實物驗證的特殊性,將接入電源設備的額定容量、電能表額定最大電流值和用電信息采集的數據列為竊電量計算依據。
有了《條例》的上述規定,將讓竊電行為的責任追究更加科學和合理,避免出現違約用電處理、法院案件審理時竊電行為、竊電量無法認定的尷尬局面。 來源: 福建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