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發電競爭模式相比,輸電網開放模式在發電領域繼續引入了競爭機制的同時,允許配電公司、大用戶選擇供電伙伴。
1.基本特點
(1)發電領域。
競爭仍然體現在發電廠建設和運營兩個方面。在輸電網開放模式下,發電公司所發的電不必全部賣給電網運營管理機構,可以通過與配電公司、大用戶直接簽訂期貨等雙邊合同或者進入實時電力市場售電。在該模式下,發電公司的規模和潛在的市場壟斷問題并存。規模太小,發電公司難以承受市場風險和競爭壓力,規模過大,又會形成合法的壟斷。解決市場壟斷的辦法:①解除市場進入壁壘,允許各種投資、新的技術進入發電領域,使發電容量充裕;②在組建發電公司時,政府應進行適當的干預,控制單個發電公司的裝 機容量占全系統裝機容量的10%~15%范圍內。③對實際出現的市場壟斷行為進行限制,例如可設立上網報價最高價和最低價限制,或者指定收益或者利潤的上限等。
(2)輸電網絡
在該模式下,盡管發電公司可以與配電公司、大用戶直接進行電能交易,但仍然必須通過輸電網絡輸送或轉供。為了提高輸電網絡的經濟效益,輸電網絡應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管理和統一調度。與輸電有關的功能至少有三個:電網調度、輸電服務、 電力市場經營。
1)電網調度
電網調度的主要職責是保持輸電系統的 安全穩定運行,通過調整發電機、無功電源的有功、無功出力和改變運行方式而維持系統的頻率、電壓、功角的穩定。為了控制系統的運行,調度員根據潮流的變化有權修改功率的分布,因此,電網調度機構應與電力交易的雙方保持獨立。
2)輸電服務
輸電服務包括輸電網絡建設、維護、運行控制和管理。輸電服務提供機構為網絡用戶提供輸電服務并收取輸電費。一般來說,輸電服務提供機構就是輸電網絡的所有者,也可以由專門的機構負責電網運行、市場運營,并收取輸電網絡的使用費。
3)電力市場經營
電力市場經營的主要功能是交易與結算。盡管大多數交易都是按照合同進行的,但合同規定的交易量和實際發生的交易量不完全匹配的情況不可避免地會經常出現。因而需要市場運營機構對出現的這些不平衡情況進行處理。交易可以劃分為期貨交易、平衡市場交易和不平衡市場等項交易。
以上三大功能的執行經常受到宏觀調控的影響。考慮到可能會出現的利益沖突,有必要使這些功能彼此獨立地執行。在許多情況下,可由輸電服務的提供者擔當電網調度和市場經營機構。在英國,電網調度和輸電服務都是由國家電網公司擔當,由電力庫(Power Pool) 制定結算規則,國家電力公司下屬國家電網公司(NGC)負責具體結算。還可以由電網公司承擔輸電服務和電網調度雙重任務,而另設立獨立交易與結算中心,這樣, 更有利于電力市場的“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的執行。
(3)配電公司
在這種運營模式下,配電公司獲得了選擇供電對象的權力,可以通過簽訂合同或者在實時電力市場上進行選擇,但對其運營區域的供電仍然實行供電專營,即配電網絡仍然不開放。該模式下的配電公司,作為電能的買主,涉及到零售問題,與發電廠的所有者之間可能也會產生矛盾。這些矛盾通常是由內部交易問題引起的。自己擁有發電廠的配電公司可能寧愿以比市場價格高得多的價格從自己的發電廠購買電。配電公司對其最終用戶的供電專營意味著這些額外費用可以轉嫁給用戶。而市場監督要對這些交易進行核查的話,由于負荷類型、持續時間、網絡狀態等差異,要對相關的價格進行比較是相對困難的。解決矛盾的唯一方法是剝奪配電公司對發電廠的擁有權,使其完全獨立。
2.經濟效益
在輸電網開放模式下,對發電資產的選擇,包括數量和燃料類型,都留給了市場。像其他普通商品市場一樣,如果市場價格能夠收回電廠基建和運行的成本,發電公司就會建設新電廠。在前兩種模式中,因發電公司的選擇范圍沒有這樣大,所以在建設電廠之前需要與電網運營管理機構簽訂合同。在這種模式下,由于已經建立了一個規范化的實時市場,使得發電公司可以把電賣出去,就不一定事先簽訂合同了。這種運營模式下發電公司與電網運營機構所簽訂的合同主要用于共擔市場風險。
這種運營模式為提高發電公司運營效率提供了很好 的激勵機制。發電成本較低的發電公司可以按照實時電價把電賣給發電成本較高的發電公司使其滿足合同的要求,費用較高的發電公司甚至可以關掉它自己的電廠,通過實時市場來完成它的任務。因而這種運營模式是獲取發電效益的有力工具。
實時市場的電價對用電單位也是一個很強烈的信號。 一個真正的實時市場總是透明的,不可能有所保留,因為市場價格將持續升高直至供求關系得到滿足為止。由于在短期內發電量是有限的,負荷需求對系統產生的短期壓力就會提供一個通過電價,甚至是可停電電價來提高用電效益的手段。這樣實時市場就起到了提高用電效益的目的,使用戶通過重新安排生產計劃的手段來對實時電價做出響應。
但這種響應只是相對所謂大用戶而言,對廣大的中小用戶因不具備供電選擇權,也就無從談起負荷效應。因此,這種模式的經濟效率雖高于發電競爭模式,但卻低于零售競爭模式。
3.社會效益
發電廠承擔與發電有關的政策性的社會義務的能力在這種運營模式下基本上消失了。不經濟的發電因素(高成本煤炭,過高的環境標準,由于國家安全原因采用的技術)在競爭環境的市場下不能持續下去。這種運營模式下的市場競爭已經非常激烈,除非得到特別補助,發電成本高,很難在市場中維持下去。當然,可以通過給予補助的形式鼓勵利用風能發電或者低質燃煤電廠的建設,或者采用特別的技術,但是市場本身將不會提供這筆資金。
然而,對于與發電沒有直接關系的政策性的社會義務還可以繼續承擔下去,只要調控機構決定從零售壟斷獲得的利潤中撥出一部分款項就可以做到。例如,可以對大型用戶給予優惠電價,只要他們不再把這些優惠電能賣給別的用戶。
要提供這些補助必然要求有人承擔這筆補助費用。 由于在這種運營模式下,最終用戶仍然是被壟斷的,可以忍受比較高的當地稅收、比較高的電價和電費。
輸電網開放模式似乎有許多優點,但仍然被認為是一種過渡模式,其最終發展方向是零售競爭模式。之所以這樣認為,原因在于:允許一部分用戶有選擇權,而其他用戶被剝奪了選擇權,這本身就不公平;一旦輸電網開放了,規定哪些用戶可以直接從發電公司買電,哪些則不能,將非常困難。因為對配電公司難下準確的定義,而對大型用戶通過一定負荷水平(例如1MW)來界定也是不盡合理的。如果某些用戶能夠直接從發電公司購買電力,電力公司的其余成本就要留給其他用戶, 就會產生“滯納成本”問題。因而,當輸電網開放模式發展到一定程度以后,一定會向零售競爭運營模式轉移,這是市場結構發展的必然規律。 來源:中國投資咨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