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管理體制建設困境
我國碳交易管理體制建設存在的問題。一是現有管理體制是一定階段的產物,與目標要求存在一定的差距。由于我國暫時沒有被《京都議定書》列為強制減排國,不需要承擔強制減排義務,但是,作為溫室氣體排放大國,不排除我國在不久的將來被施加強制減排義務的可能,這必將對碳交易管理體制建設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
二是各部門之間存在職能交叉重疊問題。我國現行與碳交易有關的應對氣候變化和節能減排管理體制中管理主體較多,各部門職能存在一定的重疊和交叉,如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管理中心管理的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共同審核和監管,職責界定不甚清晰,容易導致管理缺位、錯位和越位。同時,由于歷史原因形成的部門利益格局,也使得部門之間相互協調溝通存在一些困難。
三是從事碳交易的中介機構較為缺乏,且監管不力。目前我國從事碳交易的專業金融機構、信息服務機構、行業協會、第三方認證機構等方面高質量的中介機構還相對較少,并且缺乏有效的監管,未形成良好的市場競爭秩序。以CDM項目為例,由于國家發展改革委僅對CDM項目申請的第二階段的審核負責,對于其他各階段沒有進行有效監控,使得國內一些不太合格的中介機構充斥著市場。
我國碳交易管理體制建設面臨的困難。一是碳排放總量控制條件尚不成熟導致管理對象缺乏。實施碳排放交易的重要前提是總量控制,但我國是發展中國家,正處于工業化、城鎮化快速發展階段,能源消耗巨大,控制溫室氣體排放面臨著巨大壓力和特殊困難。按照“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考慮到人均排放、歷史排放等因素,我國只能通過提高經濟增長質量、降低單位GDP二氧化碳排放強度來實現減排目標,而不可能承諾絕對減排。由于沒有進行總量控制,碳排放權的稀缺性難以形成,使得國內碳交易市場無法真正形成,從而導致碳交易管理體制缺乏碳排放權配額等管理對象。
二是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導致管理效力有限。目前我國防治大氣污染的現行法律法規大都是針對環境和人體有害氣體而制定的,對二氧化碳排放大多運用政策進行管理。法律法規的不健全,使得碳交易管理體制缺乏效力,無法對排放權交易規則、交易方式、糾紛解決機制、碳排放權交易試點的法律授權等關鍵問題進行規范,也無法對各部門的職責履行進行有效監管。
三是交易所發展不規范導致管理效率低下。交易所交易量小且發展不規范,對我國碳交易管理體制有效發揮作用形成了制約。
建立和完善我國碳交易管理體制的建議
建立統一協調的碳交易管理體制框架。在現有與碳交易有關的應對氣候變化和節能減排管理機構的基礎上,建立一個統一管理、分工協作、高效運行的碳交易管理體制,共分四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國務院層次,具體機構為國家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它是碳交易管理體制的頂層機構,統籌協調與碳排放權交易有關的一切重大事務。第二個層次是部委層次,包括國家發改委(含國家能源局)、環保部及其他相關部委。第三個層次是地方政府層次,包括省市縣各級政府及其相關管理部門,與第一二層次具有對應性。第四個層次是非政府層次,包括交易所、企業,以及獨立的第三方認證機構、金融機構、信息服務機構和行業協會等中介機構。此外,還有可以同時存在于以上四個層次的專家組織。
明確各部門的職責與分工。在碳交易管理體制中,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碳排放權總量控制計劃制定、配額分配、價格監管等職能;環保部承擔碳交易的登記、注冊、核查、監測等職能;國家統計局負責碳交易的數據統計職能;工信部、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國家能源局和氣象局等其他部委在國務院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發揮各自的優勢,積極配合國家發改委等部門的工作。在地方政府層面,一方面積極推進碳交易試點,進行區域性碳交易市場的探索和實踐,另一方面適時設立與中央各部委對口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部門,并明確職責分工。專家組織則依托國家氣候變化專家委員會等開展各種課題研究,為政府決策者提供政策建議。
建立部門間的溝通協調機制。建立健全中央政府部門之間、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地方政府之間、政府與非政府組織之間的溝通協調機制。一是在明確中央各部委職責和分工的基礎上,以國家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框架內的協調聯絡辦公室為依托,加強中央部委之間的分工協作和有效溝通;二是通過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地方政府相應管理部門的管理人員進行集中學習培訓、中央政府部委赴地方調研等方式,加強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以及地方政府之間在碳交易管理體制建設方面的交流和學習;三是加強政府部門與非政府組織之間的溝通和協作,充分發揮專家組織、中介機構和交易所的作用。
培育和規范專業的碳交易中介機構。重點培育和完善如下四類專業的碳交易中介機構:一是專業認證機構。負責開展碳排放量的審定和核查,并向交易所提交相關報告,以保證碳交易市場信息客觀、公正、有效。認證機構由環保部統一管理,認證機構要取得資質必須向環保部申請,審核批準后才允許從事業務,不符合條件的認證機構一律取締。二是金融機構。要發揮金融機構在提高碳交易市場流動性、豐富產品組合、提供避險工具等方面的積極作用。三是信息服務機構。負責定期發布碳減排的供求信息,科學預測碳減排一、二級市場價格的變動趨勢,為碳減排企業提供參考。四是行業協會。通過行業協會凝聚企業,形成統一聯盟,建立聯合談判機制,減少碳減排企業間的無序惡性競爭,利用我國在碳減排總量上的絕對優勢,提高國際碳交易定價能力。
建立健全碳交易法律和制度體系。在條件成熟時,借鑒《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明確規定實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的做法,制定《溫室氣體排放總量控制管理辦法》,明確總量控制的一系列具體措施,并逐步完善總量控制追蹤體系及監督管理機制。制定專門的《碳排放權交易法》,對溫室氣體的排放許可、分配、交易、管理、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法律責任等做出規定,為排放權交易市場的運行提供法律依據和保障。此外,制定和完善主體資格審查制度,統一的注冊、登記、報告、監測和核證制度,以及相關的交易跟蹤制度,為碳交易管理體制發揮效力提供制度保障。 來源:中國經濟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