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省、市相關規定,南京市發改委、市市場監管局近日就轉供電環節收費新規定進行了解讀和提醒,凡存在不符合轉供電環節收費新規的,要按照要求于7月31日前整改到位。
減輕企業負擔,優化營商環境
轉供電收費方式實行“二選一”
南報網訊(記者 鄒偉)為進一步規范轉供電環節收費行為,減輕企業負擔,優化營商環境,根據國家、省、市相關規定,南京市發改委、市市場監管局近日就轉供電環節收費新規定進行了解讀和提醒,凡存在不符合轉供電環節收費新規的,要按照要求于7月31日前整改到位。
轉供電是指電網企業無法直接供電到的終端用戶,需由其他主體轉供的行為。目前我市的一些商業綜合體、產業園區、物業、寫字樓等地方,均存在轉供電行為。
為便于電費收取透明化、簡便化,自今年5月1日起,我市轉供電主體應當按照以下兩種收費方式中的一種收取電費:一是按國家和省規定的目錄銷售電價向終端用戶收取電費,變壓器和線路損耗通過租金、物業費、水電公攤等協商解決;二是按照轉供電主體電壓等級目錄銷售電價順加不超過10%的變壓器和線路損耗每月(定期)向終端用戶進行預收電費,年底(定期)按照實際損耗多退少補,并予以公示。
共用設施設備運行產生的電費及公共照明等費用,轉供電主體應單獨列賬,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方式由全體業主分攤。轉供電主體應當定期公布實際費用和分攤情況。分攤費用已計入物業服務費成本的,不得重復收取。
共用電力設施設備日常維護保養費用、電工工資性支出、物業辦公用電、停車場用電等應納入物業服務費、租金、停車管理費等開支范圍,不得通過收取用電服務費名義向終端用戶重復收費。
全市商業綜合體、產業園區、物業、寫字樓等各類轉供電主體應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轉供電環節收費政策,不得擅自提高電價標準,不得巧立名目收取用電服務費等相關費用,確保國家和省已出臺的降價措施全部傳導到終端用戶。
各轉供電主體應遵循公開、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自覺規范轉供電收費行為,嚴禁各種亂加價、亂收費行為發生,保障終端用戶的權益。各轉供電主體要嚴格落實轉供電收費公示制度,公示實際損耗、公攤電費、電費清單等信息,接受終端用戶和社會的監督。
各轉供電主體應嚴格對照轉供電環節收費政策,認真開展自查工作,凡存在不符合轉供電環節收費政策規定的,要按照政策要求于7月31日前整改到位。對拒不執行轉供電環節收費政策的,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法進行查處,同時,建立相關主體信用檔案和失信黑名單制度,將違規加價、不執行國家電價政策等失信行為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對外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