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西省能源局近日印發《全省電力供需平衡預案管理辦法》,明確提出堅持可再生能源發電優先,將落實可再生能源發電保障性收購政策,鼓勵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參與市場交易。
《管理辦法》提出,納入規劃的風能、太陽能發電機組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國家及我省有關新能源發電收購政策規定,安排優先發電量。納入規劃的生物質能等其他可再生能源發電,按照資源條件對應的發電量安排優先發電量。要強化分布式光伏發電和分散式風電的運行管理。
全文如下:
關于印發《全省電力供需平衡預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省電力公司、山西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央各發電集團公司山西分公司、蘇晉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北京能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晉能集團有限公司、格盟國際能源有限公司、同煤集團漳澤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西山煤電(集團)公司發電分公司、省調各發電企業、各相關市場主體:
為深化電力體制改革,規范全省電量平衡預案編制,強化優先發電、優先購電計劃管理,現將《全省電力供需平衡預案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全省電力供需平衡預案管理辦法
山西省能源局
2020年9月29日
全省電力供需平衡預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化電力體制改革,規范全省電量平衡預案編制,強化優先發電、優先購電計劃管理,根據《山西省電力體制改革重點任務分工》精神及相應配套文件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山西區域內的有關電網企業、發電企業、自山西電網購電的企業及其他涉及全省電量平衡預案分配及優先發電、優先購電計劃的企業。第三條山西省能源局(以下簡稱省能源局)負責山西省電量平衡預案編制及優先發電、優先購電的管理工作,負責監督本辦法的實施。
第二章 編制原則
第四條 堅持市場配置資源。全面放開經營性電力用戶發用電計劃,完善電力市場運行機制,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進一步降低用電成本。
第五條 堅持綠色安全保供。遵循環保、節能、高效的發展理念,促進電力行業健康發展,保障電能的發、輸、配、用動態平衡,切實保障民生用電,確保基本公共服務供給,保障電力有序供應,電網安全穩定運行。
第六條 堅持可再生能源發電優先。優化能源結構,落實可再生能源發電保障性收購政策,鼓勵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參與市場交易,提高可再生能源發電在電力消費終端的比例,促進可再生能源持續健康發展。
第七條 堅持公平公開公正。保證電力市場公平開放,建立規范的用電企業、售電公司和發電企業直接交易機制,創新交易思路和模式,堅持電力資源的開放共享、科學公平,促進相關市場主體共贏發展。
第三章 優先購電
第八條 優先購電適用范圍
1.第一產業用電;
2.居民生活用電;
3.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用電,包括黨政軍機關、學校、醫院、公共交通、金融、通信、郵政、供水、供氣等涉及社會生活基本需求,或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的部門和單位用電。
第九條 省級電網企業負責制定優先購電用戶名單、根據保障需要,進行動態調整。每年1月15日前除居民用戶以外的優先購電用戶名單報省能源局備案。
第十條 對于符合優先購電適用范圍的電力用戶,應將其生產、提供服務以及工作期間的用電量全額納入優先購電計劃。
第四章 優先發電
第十一條 優先發電適用范圍
(一)一類優先發電:
(1)納入規劃的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發電;
(2)為滿足調峰調頻和電網安全需要發電;
(3)背壓式熱電聯產機組和燃氣熱電聯產機組供熱期發電。為保障供熱需要,供熱方式合理、實現在線監測并符合環保要求的背壓式和燃氣機組以外的其他熱電聯產機組,在供熱期按照同等優先原則參與市場競爭,實現“以熱定電”,優先出售電力電量。
(二)二類優先發電:
(1)跨省跨區送受電、清潔能源發電;
(2)水電機組發電;
(3)余熱、余壓、余氣、煤層氣等資源綜合利用機組發電。
第十二條 優先發電電量原則上由“保量保價”和“保量競價”兩部分電量組成,實行“保量保價”的優先發電量由電網企業按照政府定價收購;實行“保量競價”的優先發電量通過市場化方式形成價格,發電企業按市場規則參與交易。
第十三條 納入規劃的風能、太陽能發電機組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國家及我省有關新能源發電收購政策規定,安排優先發電量。納入規劃的生物質能等其他可再生能源發電,按照資源條件對應的發電量安排優先發電量。
第十四條 水電機組、煤層氣、瓦斯氣、余熱、余壓等資源綜合利用機組按照資源條件對應的發電量安排優先發電量。
第十五條 燃氣機組按照省發改委有關文件規定安排優先發電量。
第十六條 熱電聯產機組發電在供熱期按照“以熱定電”原則,根據供熱量和熱電比預測的發電量安排優先發電量。
第十七條 對貧困地區機組、深度調峰機組、電網迎峰度夏(冬)等政策獎勵電量和關停淘汰機組補償電量,按照有關政策要求安排優先發電量。
第十八條 對中發〔2015〕9號文件頒布實施后核準并投產的燃煤機組,原則上不再安排優先發電量,不再執行政府定價。
第五章 供需動態平衡
第十九條 電量需求預測。基于全國及我省上一年度宏觀經濟運行情況,結合下一年度全國及我省宏觀經濟運行研判,預測出下一年度全省省內電力用戶電量需求總量。包括市場交易電量和優先購電量兩部分。
第二十條 電量供給預測。依據全省電量需求總量預測,按照“以用定發”的原則,考慮網損及廠用電量情況,加上國家確定的電力外送合同電量,倒推確定全省發電企業應安排的發電量。包括市場交易電量和優先發電量兩部分。
第二十一條 電量供需動態平衡。依據優先購電量確定“保量保價”的優先發電量,達到優先購電量和“保量保價”優先發電量的平衡;“保量競價”的優先發電量納入發電側的市場交易電量,實現用戶側市場交易電量和發電側的市場交易電量動態平衡。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條 全省電量平衡預案的編制應充分征求各相關方面的意見,根據各相關方面反饋的意見進行修改完善,通過合法性和公平性審核,局務會議審議后印發實施。
第二十三條 全省電量平衡預案執行過程中,優先發電量和優先購電量可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市場化交易電量可根據省內外用電需求情況適時調整,實現供需動態平衡。
第二十四條 省電力公司負責對優先發電量進行月度分解,并月結月清,優先電量按照中長期及現貨規則進行分解,保障按照政府定價的優先發電量的落實。電網企業負責對優先購電量按照政府定價向優先購電用戶保障供電,要保障優先購電用戶的用電需求,尤其是要優先保障重要部門、居民生活、醫藥及防疫物資生產供應用電需求,保障向京津唐及首都的供電安全。
第二十五條 山西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要主動開拓省外用電市場,積極爭取更多外送電力交易;按要求做好全省電力中長期交易的申報、交易、結算等工作。結合省內外交易情況,編制發電企業月度發電計劃。
第二十六條 省電力公司調度中心根據交易中心的月度發電計劃和用電需求曲線,科學合理編制發電曲線,落實優先發電計劃,保障全省電力有效供給。要及時進行全省電力供需分析預測,在電力供應出現缺口時應及時向省能源局匯報,適時調用應急調峰儲備機組,應急調峰儲備機組每次開機后至少運行7天,在全省電力供需趨于平衡后,將應急調峰儲備機組解網退運。
第二十七條 省電力公司調度中心和山西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要細化電網安全約束條件,總結分析市場交易情況和電力供需情況,按季度召開市場交易信息發布會,及時向市場主體公布相關信息,通報電力市場信息情況,接受市場主體的監督。
第二十八條 省能源局于每月初組織省電力公司調度等相關部門和山西電力交易中心,召開電力運行月度例會,研究分析上月全省電力電量平衡情況和市場交易落實情況,對電力運行和市場交易中出現的問題及時研究解決,確保全省電力熱力穩定供應和電網安全穩定運行。
第二十九條 各發電企業要強化市場意識,轉變經營理念,主動研究電力市場,拓展電力用戶,積極參與電力市場交易。要保障電煤的合理儲備,做好發電設備的運行管理,加強機組運行維護,及時消除設備缺陷,提高設備運行質量。要嚴格服從調度指揮,自覺維護電網安全,保障全省電力熱力穩定供應,為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做出貢獻。
第三十條 各市能源局要積極會同市供電部門,做好地調機組的運行管理。達到超低排放標準要求的地調燃煤發電機組,其發電利用小時不得超過全省發電企業的平均利用小時數。未實施超低排放改造或改造后未達到超低排放標準的地調燃煤發電企業及無發電業務許可證的發電企業(國家規定豁免的除外)不得安排發電量,不得啟動運行(含自備機組和未并網機組)。要強化分布式光伏發電和分散式風電的運行管理,認真組織落實國家有關鼓勵新能源發展的相關政策。
第三十一條 隨著電力市場化改革的推進和電力現貨市場的連續不間斷運行,電力調度將由目前的計劃調度調整為市場調度。如有國家或省相關政策調整,按新政策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施行,2025年10月31日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