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炎夏日,酷熱難耐。壽縣法院正審理一起由一個電表引發的賠償血案。
張保磊系電力公司聘用人員,受公司指派,為用戶維修照明電路時,將計費電表箱拆開檢查,發現缺少一些重要電料,因考慮拆裝麻煩,在沒有將電表箱恢復原狀的情況下外出購買所用電料,不料與戶主的父親顧成德相遇,顧成德疑心大起,質問張保磊為什么拆除其子的家用電表,張保磊一時解釋不清,顧也失去耐心聽其解釋,開口辱罵張保磊,并在爭執中用拳將張保磊左眼部打傷流血。經壽縣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鑒定,張保磊左眼所受損傷為輕微傷。張保磊因此先后在壽縣炎劉鎮中心衛生院、壽縣縣醫院、安徽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治療,共花費醫療費1195.70元。張保磊起訴至法院。
顧成德則認為張保磊所述與事實嚴重不符,他們只是因瑣事互相廝打,雙方都有過錯,張保磊應對自己所受之傷承擔50%的責任;而且張的部分損失計算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對其故意擴大的損失應由自行承擔。
法官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國家法律保護。顧成德因瑣事對張保磊辱罵,繼而毆打,造成張保磊受到輕微傷害。對此,顧成德應承擔過錯責任。張保磊要求顧成德賠償醫療費、交通費理由正當,予以支持。但醫療費應剔除無病歷佐證的部分。交通費應以原告實際到醫院就診的需要確定。張保磊要求顧成德給付營養費、護理費,但因未提供有效的證據,本院不予支持。顧成德辯稱雙方互廝,要求張保磊自行承擔相應責任,因未提供證據加以佐證,其抗辯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最后,確定顧成德對張保磊的賠償數額應為1765元。同時駁回原告張保磊的其他訴訟請求。(李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