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復安徽省的輸配電價,安徽省大工業(含中小化肥)、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電銷售電價每千瓦時降低0.143分,峰谷分時電價相應調整。居民生活用電、農業生產用電價格不作調整。
安徽省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的輸配電價按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復的標準執行。原《安徽省物價局關于明確2015年電力直接交輸配電價相關政策的函》(皖價商函〔2015〕142號)同時廢止。
電網銷售電價調整自2016年3月15日起執行;電網輸配電價調整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
安徽省物價局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安徽電網2016年—2018年輸配電價的批復的通知
各市物價局,省電力公司,各有關發電企業:
現將《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安徽電網2016年-2018年輸配電價的批復》(發改價格〔2016〕502號)轉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調整電網銷售電價。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復我省的輸配電價,我省大工業(含中小化肥)、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電銷售電價每千瓦時降低0.143分,峰谷分時電價相應調整。居民生活用電、農業生產用電價格不作調整。(見附件1、附件2)
二、調整電網輸配電價。我省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的輸配電價按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復的標準執行。原《安徽省物價局關于明確2015年電力直接交輸配電價相關政策的函》(皖價商函〔2015〕142號)同時廢止。
三、電網銷售電價調整自2016年3月15日起執行;電網輸配電價調整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報告我局。
安徽省物價局
2016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