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從市場經濟理論,還是從國內外電力行業改革實踐來看,在電力行業發電、輸電、配電、用電(售電)四個經典環節中,發電和售電兩個環節屬于競爭性環節,可以也應該逐步引入競爭機制;輸電和配電兩個環節則屬于典型的自然壟斷環節,無論輸配兩個環節分與合,都不能違背供電經營區內只能獨家壟斷經營的客觀規律。而從我國具體國情和電情出發,在現階段合比分即維持輸配一體化經營更為合適。正因為如此,9號文著眼于推進國家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和推進能源生產與消費革命的戰略高度,從我國具體實際出發,在進一步完善政企分開、廠網分開、主輔分開的基礎上,明確提出了管住中間、放開兩頭的電力體制架構,這是新一輪電力體制改革的重大創新,也是2002年國務院5號文件的發展和完善。2002年以來的電力體制改革,通過推進廠網分開改革,重點解決了電力行業上游環節的有序放開,初步建立起發電側市場競爭機制。新一輪電力體制改革則是在此基礎上,在售電側引入競爭,打破電網企業單一購售電主體格局,逐步形成“多買方—多賣方”的市場競爭格局。
未來電力行業將沿著綠色化、智能化、市場化方向發展。隨著社會不斷進步和智能電網發展,廣大電力用戶和社會與電力系統的互聯互動不斷加深,用戶對電力系統的知情權、選擇權和參與權的需求漸趨迫切。推進售電側改革,就是要落實用戶選擇權,提升售電服務質量和用戶用能水平,提高用戶消費者剩余。售電側改革要與電價改革、交易體制改革、發用電計劃改革等協調推進,形成有效競爭的市場結構和市場體系,促進能源資源優化配置,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潔能源消納水平,提高供電安全可靠性。
推進售電側改革,首先要多途徑培養售電主體,讓用戶“有的選”。9號文提出培育五類售電主體,《關于推進售電側改革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則主要根據是否擁有配電網將售電公司分為三類:第一類是現有電網企業繼續保留市場化售電業務;第二類是社會資本投資增量配電網,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第三類是不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獨立的售電公司。保留電網企業市場化售電業務,加快培育新的售電主體進入售電市場,是從我國具體實際出發,穩妥有序推進售電側改革的現實選擇,更有利于增強用戶選擇權,降低市場風險。同一供電營業區內可以有多個售電公司,但只能有一家公司擁有該配電網經營權,并提供保底供電服務。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前兩類售電公司,除了可以從事市場化售電業務外,還要承擔包括電力普遍服務在內的保底供電服務;電網企業還要承擔無歧視地向配電網區域內的市場主體及其用戶提供各類供電服務、代國家收取政府性基金以及市場主體的電費結算責任。發電公司及其他社會資本均可投資成立獨立的售電公司。擁有分布式電源或微電網的用戶可以委托售電公司代理購售電業務。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服務行業,以及節能服務公司等均可以從事市場化售電業務。
為保護用戶利益和維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利,需要建立市場主體準入和退出機制。9號文提出要根據開放售電側市場的要求和各地實際情況,科學界定符合技術、安全、環保、節能和社會責任要求的售電主體準入條件,明確售電主體的市場準入、退出規則,加強監管,切實保障各相關方的合法權益。《實施意見》對售電公司和直接交易用戶的準入條件、準入和退出進行了統一規范。除基本條件外,售電公司從事售電業務的年售電量與資產總額直接掛鉤,擁有配電網經營權的售電公司還要具備更為嚴格的條件。直接交易用戶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單位能耗、環保排放均應達到國家標準,擁有自備電源的用戶應按規定承擔與自備電廠產業政策相符合的政府性基金、政策性交叉補貼和系統備用費,而微電網用戶則應滿足微電網接入系統的條件。市場主體必須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進行工商注冊的獨立法人,需要向省級政府或由省級政府授權的部門申請,省級政府或由省級政府授權的部門通過政府網站等媒體向社會公示,公示無異議后納入年度公布的市場主體目錄,列入目錄的市場主體最后在電力交易機構注冊,獲準參與交易。市場主體退出分為強制退出和自愿提出,退出前應將所有已簽訂的購售電合同履行完畢或轉讓,并處理好相關事宜。擁有配電網經營權的售電公司最終承擔市場主體強制退出后的保底供電服務。 來源:電纜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