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德州市發改委發布關于工商業非電網直供環節電價政策告知書,具體內容如下:
為持續貫徹落實國家和省關于工商業非電網直供環節電價政策,進一步規范工商業非電網直供環節收費行為,切實降低經營者生產經營成本,確保電價優惠政策真正惠及終端用戶,根據《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工商業非電網直供環節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魯發改價格〔2022〕248號),現就工商業非電網直供環節電價政策告知如下:
一、嚴格執行非電網直供環節電價政策
非電網供電主體除損耗費用外,不得隨電費向終端用戶加收其他任何費用。終端用戶當月到戶電價=非電網供電主體當月結算平均電價/(1-損耗率)。損耗率最高不得超過12%。非電網供電主體實際損耗率高于12%的,應通過加強管理、改造供用電設施設備等方式予以降低。“非電網供電主體當月結算平均電價”是指:非電網供電主體電費結算發票中的含稅單價(含稅單價=稅價合計金額÷用電數量)。采用“先購電、后用電”電費收取方式的,“預購電價”標準不得高于高峰時段燃煤發電基準價、工商業及其他用電類別(單一制)不滿1千伏電壓等級電度輸配電價,以及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之和(上述三項現行合計標準為每千瓦時0.9185元)。“預購電價”與“終端用戶當月到戶電價”電費差額部分應定期多退少補,退補周期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后期“預購電價”標準調整的,由省發展改革委另行公布。
二、有關事項和要求
(一)本告知書中的價格為終端用戶最終價格,存在多層級非電網直供電的,終端用戶執行的損耗、“預購電價”不得超過規定標準。
(二)非電網供電主體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總表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且終端用戶安裝峰谷分時電表的,終端用戶用電價格按照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公布的代理購電工商業用戶電價表執行。非電網供電主體直接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其從電力市場獲得的交易價格應傳導至終端用戶。
(三)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和配套設施的運行維護費用等,應通過物業費、租金或公共收益解決,非電網供電主體不得以任何名義隨電費向終端用戶收取。
(四)非電網供電主體應如實記錄相關時段電量、電價、電費等信息,接受有關部門監督檢查。
三、主動開展自查自糾
各非電網供電主體應依據國家和我省出臺的非電網直供環節電價政策,進一步開展收取電費行為的自查自糾,確保政策落地。積極引導終端用戶在“網上國網”App上申領“轉供電費碼”,有效提示非電網直供環節價格違規風險。